English

陈旭然被害案终审裁定

1999-04-11 来源:生活时报 邹高翔 我有话说

4月9日上午,陈旭然被害案由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:驳回被告人丁国礼的上诉,维持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,以抢劫罪核准丁国礼死刑。宣判后,丁国礼被执行枪决。

今年3月12日,广州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丁国礼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(本报曾作详细报道)丁国礼不服,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。其辩护律师提出三点辩护意见:第一,原判决认定丁国礼致陈旭然当场死亡证据不足;第二,水果刀上的血迹没有检验,不能认定是丁国礼带进现场的凶器;第三,认定丁国礼打开煤气开关伪造现场的证据不足。

广东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,三点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。理由是:对第一点辩护意见,丁国礼交代用手卡被害人颈部直至不能动弹,与现场勘查情况一致;丁逃离现场前打开煤气炉造成煤气泄漏,但尸体检验鉴定证实,被害人因颈部被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,没有吸入煤气中毒症状,因此原审认定丁国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证据充分。对第二点辩护意见,经检验,现场查获的水果刀刀刃上的微量黑色附着物,与现场提取的黑色胶管为同类橡胶,与丁国礼供认用该水果刀割胶管的情节相吻合,丁在一审开庭时也当庭指认这把刀是他带到现场的,因此足以认定水果刀为作案工具。对第三点辩护意见,有被害人的保姆齐某证实,丁国礼也作了同样的交代,因此足以认定他打开煤气开关是伪造现场。广东省高院的裁定书说,丁国礼入屋抢劫,卡、扼颈致被害人陈旭然窒息死亡,属罪行特别严重。原审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据此,裁定驳回上诉,维护原判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